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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商標注冊為何會經常被拒絕
在市場競爭中,時間就是一切。很多企業(yè)在咨詢商標指揮網(wǎng)時,都會問這樣一個問題:我想在最短的時間內拿到一個商標,但是呂梁商標注冊的時間太長,而且不穩(wěn)定因素太多,所以經常被拒絕。
1.商標注冊前,商標指揮員建議將要注冊的商標與商標局已經注冊、公告或者受理的商標進行比較,確定該商標與該商標是否相似或者相同。
2.商標查詢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親自或者委托商標代理人向商標注冊機關查詢商標注冊信息的程序。以便知道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已經注冊或者正在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預申請查詢是商標注冊申請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查詢結果雖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商標注冊申請人充分了解,減少盲目性,降低商標注冊風險。因此,在大大降低成本的同時,還需要更多的應用時間。
3.商標查詢只能查詢輸入到數(shù)據(jù)庫中的商標信息,因此存在空白期或盲區(qū)。一般而言,商標申請后4-6個月進行商標近似查詢,以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與他人在同一商品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核準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因此,在申請前應進行查詢,使商標盡可能獲得商標證書。同時,商標局受理的注冊商標一般需要近一年時間才能公布。如果注冊商標不經查詢就被駁回,不僅要花錢,而且會浪費時間,耽誤商標的使用。
5.由于商標申請的成功率不到50%,商標指揮員建議如果不能一直通過就可以購買。因為購買的商標是經商標局審查簽發(fā)的注冊商標,只能按照轉讓程序辦理。商標轉讓是100%成功的,所以這是最快和最安全的方式獲得商標。企業(yè)的品牌是從企業(yè)家對商標的關注開始的。它背后的支撐是老板重視現(xiàn)有的品牌,從而形成一個可持續(xù)的品牌。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8種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況,除該條款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凡屬這8種情況涵蓋范圍內的標識,均系絕對禁止使用。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如果訴爭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情形,那么,商標審查過程中,審查人員應秉持何種主觀裁量進行判斷?
在相關訴訟中,又該如何適用絕對理由的審理標準?兩個裁定均被撤銷2013年,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此案第三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類“柴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汽油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類“柴油機;汽油機”等商品上,2016年該商標轉讓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兩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別針對上述兩商標,以訴爭商標文字同印度的國家名稱相同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對兩案訴爭商標作出維持注冊的結論,理由為:“訴爭商標文字為印地語,同英語INDIA,為印度國名,但消費者對印地語知曉程度有限,因此不會將其識別為印度國名?!?/p>
上述兩名印度籍自然人對兩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在這兩起案件中,相關爭議焦點是,兩個訴爭商標文字指向印度國名的“事實”,是否可以依據(jù)我國消費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該規(guī)定中的國家名稱,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國家名稱的全稱、簡稱等形式,并不以我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限。被訴裁定對此認定有誤。原告訴求得到支持庭審中,原告主要從以下兩方面對焦點問題進行了闡述。一是訴爭商標文字僅指向印度國名,未形成明確的其他含義,且該文字的使用并未獲得印度國家政府的同意,已構成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規(guī)定的國家名稱,無論以何種形式,均不應僅以我國消費者的認知為限。亦即,我國境內相關公眾對印地語的認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變訴爭商標文字指向印度國名這一事實。在無證據(jù)表明訴爭商標文字的使用已經獲得印度共和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應依據(jù)法律和事實對訴爭商標宣告無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終5508號行政判決中就認定“在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時應當從嚴掌握法律適用的標準”。其原因在于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是出于政治上嚴肅性的考慮,意在避免此類禁用標志的使用和注冊妨礙有關國家使用其象征主權的標記的權利,或有損其國家尊嚴,進而對相關國家的國名等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二是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及適用,悖離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影響到我國同行企業(yè)的有序日常經營。
由于質量及價格的比較優(yōu)勢,長期以來中國柴油機生產廠商應印度客戶委托進行代生產柴油機后出口至印度,并在產品上標注“BHARAT”(印度)作為產源標識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將訴爭商標在海關備案,導致相關柴油機生產廠商的出口貨物被查扣。除非這些柴油機生產廠商被迫同意與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則將難逃處罰,從而導致巨大的財產及人力損失,嚴重影響到這些同行企業(yè)的日常經營。此外通過查詢,原告還發(fā)現(xiàn)此案第三人通過或無差別復制,或進行簡單字母添加、組合,或通過將字母變形的形式,注冊了大量中國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機商標,并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予以注冊。
原告認為,這一行為是典型的商標囤積行為,已經嚴重地損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決具有參考意義在商標審查實踐中,對于絕對理由的審查,針對的是商標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冊性,主要考察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作為商標注冊、使用的固有屬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對于違反包括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在內的絕對理由的標識,除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嚴格遵照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如果僅以消費者的認知為轉移,顯然與商標法明確的禁止性規(guī)定相違背。
正如(2018)京行終2710號行政判決中所述,“相對于損害特定民事主體利益的禁止商標注冊的相對理由條款而言,絕對理由條款的個案衡量空間應當受到嚴格限制,對是否有害于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進行判斷的裁量尺度不應變動不居”。
因此,兩案判決結果一方面維護了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兩案進一步明確了針對絕對理由的審理標準,即公眾認知不應影響關于訴爭商標文字與禁用條款規(guī)定情形之間對應關系的判斷,對司法實踐亦有積極的指導性意義。
知識產權產業(yè)作為經濟發(fā)展的重要產物,主要集中在北上廣等一線城市,以及沿海經濟發(fā)達地區(qū),這個行業(yè)近年來競爭激烈,那么下面來看下知識產權代理公司主要的做哪些方面的?知識產權代理是指代理當事人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行為,主要包括專利代理和商標代理,還包括版權登記代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代理等其他知識產權類別的代理行為,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就是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進行專利許可證貿易或者解決專利糾紛過程中,委托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專利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專利法》的規(guī)定向專利局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所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包括專利代理機構主要從事的業(yè)務和專利代理人主要從事的業(yè)務。專利代理機構主要從事:
1、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2、代寫專利申請文件,辦理專利事務;
3、請求是指審查或者復審的有關事務;
4、提出異議,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有關事務;
5、接收聘請,指派專利代理人擔任專利顧問;
6、辦理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讓以及專利許可的有關事務;
7、辦理其他有關事務。
專利代理人主要從事:
1、撰寫專利文件與答復審查意見
2、翻譯專利文件;
3、專利的無效、復審與訴訟;
4、辦理專利權的許可與轉讓;
5、專利事務咨詢等。
以上是關于知識產權代理公司需要做的事情,另外選擇專利代理公司得著找一家有資質,有一定規(guī)模和信譽的公司。
商標之所以是企業(yè)的無形資產,是因為企業(yè)是打造企業(yè)品牌的重要武器,而品牌戰(zhàn)略是企業(yè)競爭市場的關鍵所在。但凡了解商標作用的企業(yè),一般都會到主管部門部門申請辦理商標注冊,當然,并不是說去申請就一定成功。大部分沒有商標注冊經驗的企業(yè)都會將商標注冊委托給商標注冊代理公司。除了要注重商標注冊外,還要了解構成商標侵權的要素,不要連自己的商標遭人侵權還不知情,這樣真的是免費為別人做嫁衣。了解商標侵權行為,除了防止自己的商標遭人侵犯外,還能判斷自己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如何判斷商標侵權行為?
一、《商標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五種行為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二、《商標法實施條例》: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6)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7)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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